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三類:1。經濟管理關系。如規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
2.市場管理關系。具體包括:①維護公平競爭;②產品質量管理的關系;③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系。
3.組織管理循環與合作關系。(1)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委托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如進行招標、訂購(采購)貨物、發包、轉讓、出借、擔保等活動時發生的合同關系。(2)國家機關或金融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