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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個政策文件規定了教師在職培訓的法律制度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少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著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和培訓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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