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必須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選項C錯誤。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