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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數年,宣告失蹤死亡。

法律解析:失蹤人被宣告失蹤兩年,死亡人被宣告失蹤後被宣告死亡四年。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失蹤壹定時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失蹤是指壹個自然人離開住所,杳無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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