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指出公房不是私有財產,不能繼承。租賃公房(公租房),產權是公有的,承租人只有使用權。至於協商後達成的使用權分割和使用中回遷補償的“協議”,只是處理家庭內部事務的協議,國家公證處不予公證,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社會約束力。如果房子在家庭內部的使用也要向社會公布,那麽是否在家庭內部使用家具、處理家庭事務也要有約定。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務還需要“聘請專業律師參與”嗎?現代的家庭狀況是否處於如此嚴重的危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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