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是先付款,再開發票。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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