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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聚焦,後壹般先固定,後提取的原則。

法律分析:現場勘驗檢查應當按照“先動、後靜、先下、後上”的原則進行;遵循“先壹般、後重點、先固定、後提取”的原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檢查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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