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報告、公布義務,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在傳染病傳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處理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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