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七章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
第壹百壹十四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或者有償中介活動。
第壹百壹十五條軍隊單位不得以軍號、代號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部隊(不含企事業單位)以及參加訓練的預備役人員。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