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壹百三十六條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