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決議、決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新聞;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法律依據
1年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律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信息;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十二條
本法所稱著作權,是指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