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六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社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