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鄉鎮直屬事業單位(站):包括房管站、農機站、農技站、水利站、城建站、計劃生育站、文化站、廣播站、經管站、客運站等。;
二是縣級部門和鄉鎮管理的站(所),包括司法所、土管所、財政所、派出所、林業站、法院、衛生院等。
三是“規管”的機構:包括稅務局(處)、郵政(電信)所、供電所、工商所、信用社等。
七站八所按職能合並為鄉鎮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和鄉鎮社會發展服務中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設置依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