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