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