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所以香港的法律屬於海商法體系,也就是英美法系,中國大陸的法律大多帶有羅馬法體系的成分。
通過兩大法系的比較可以知道,香港屬於判例法系,所以法官可以制定法律,而中國大陸不行。法官應該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所以他們的自由裁量權很小。應該說兩地法律差異還是比較大的。
至於妳說的兒童販毒,其實不需要看具體的香港刑法。因為當今法律的發展趨勢之壹是人性化,所以無論是海商法體系還是羅馬法體系,兒童的壹些有害行為都不應該被認為是犯罪。當然,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孩子的定義是不壹樣的。比如中國大陸規定65,438+04以下的孩子是孩子,而壹些西方國家規定65,438+06以下的孩子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