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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如何判詐騙罪?

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6A條詐騙罪

(1)如任何人意圖欺騙而以欺騙手段誘使另壹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不論欺騙是否唯壹或主要誘因),導致-

(a)該另壹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者

(b)如果引誘他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處於不利地位或有相當大的可能性處於不利地位,則引誘他的人犯有欺詐罪,經公訴定罪後可處以14年監禁。

(2)就第(1)款而言,任何人在欺詐時,意圖通過欺詐誘使另壹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無論欺詐是唯壹原因還是主要原因),從而導致該款(a)和(b)項所述的兩種或壹種後果,應被視為意圖欺詐。

(3)就本條而言─

“損害”是指任何暫時或永久的經濟或所有權損失;

“作為”和“不作為”分別包括壹系列作為和壹系列不作為;

“利益”(benefit)指任何暫時或永久的經濟或所有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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