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屬於英美法系,又稱不成文法系或判例法系。
簡而言之,內地法院根據各種成文法、單獨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來裁決案件。不能直接引用類似案件的結果作為自己的判斷依據。香港是判例法,某壹類案件的判例,尤其是上級法院的判例,可以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