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就是把別人的孩子帶過來當自己的孩子養。收養條件:(1)夫妻雙方年齡均在30周歲以上;(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4)夫妻雙方的收養意見必須壹致;(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6)被收養人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年齡在14周歲以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