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前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經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如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重度妊娠綜合征、妊娠並發癥等。,可能影響正常分娩的,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產前休假兩個半月。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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