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擁有房屋使用權,但這種權利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
2.戶口持有人享有房屋使用權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3.戶口持有人有權為居住目的修繕和維護房屋。
4.戶口持有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百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戶口持有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