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違禁品管理的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禁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危及寄遞安全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具體違禁物品請參考附件《違禁物品定向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