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戶內成員仍居住在該地址,因婚姻關系或房屋產權變動需要分戶的,可提交戶口簿、原戶主身份證及下列材料之壹,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人民法院關於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割的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裁定書,夫妻間權利確認除外。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經過分析的私有產權證明,分割後的公有住房租賃證明,剔除夫妻權利,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契證入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上一篇:憲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內容是什麽?下一篇:小產權房在法律上是怎麽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