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過程中有危險廢物聯單的,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應當根據聯單填寫的內容核實接收危險廢物,如實填寫聯單中的接收單位壹欄並加蓋公章。並將相應的聯合清單提交給運輸單位和政府部門。此外,危險廢物接受單位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內容不壹致的,應當及時向接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產生單位。
如果是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綜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有關規定,可以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處以罰款,造成嚴重汙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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