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都只有壹個孩子或者只有壹個孩子在世;
(二)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
(三)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無兄弟姐妹的;
(四)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離婚後,壹方依法隨子女生活,未再婚或者與無子女者再婚但無子女的。
再婚夫妻,各生育壹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壹方未生育,另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壹個子女的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