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條款中所指的“提交”並未明確規定以何種方式提交。在實踐中,壹些當事人為了方便,通過郵件或電子郵件向法院提交訴狀。對於郵寄或電子郵件立案,由於本人或代理人不能親自遞交起訴狀和交納訴訟費,法院不方便審查起訴材料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七日審查,並且必須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於通過郵件或電子郵件立案的當事人,由於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法院無法在7天的審查期限內確定是否立案。因此,由當事人親自向法院提交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