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