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住在瘋人院的;
(三)犬只已按要求進行免疫接種;
(四)犬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關於犬只數量、品種和標準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居民養犬的,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戶口簿和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3)兩張狗狗的照片。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只標誌;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