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由此可見,該店所售商品為假貨、正品,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除返還貨款外的三倍賠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意思表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