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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臨時食品的規定

法律分析:近期銷售食品時,應按規定告知顧客,並單獨銷售。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預包裝食品保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並保持了標簽中不需要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獨特品質。食品臨界保質期的標準如下:

1.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45天;

2.保質期小於6個月、1年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20天;

3.保質期90天至半年以下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15天;

4.保質期30天至不足90天的食品,臨界期限為過期前10天;

5.保質期16天至不足30天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5天;

6.對於保質期小於15天的食品,臨界期為1至過期前4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的食品的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分類,制作專用標簽或者陳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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