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45天;
2.保質期小於6個月、1年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20天;
3.保質期90天至半年以下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15天;
4.保質期30天至不足90天的食品,臨界期限為過期前10天;
5.保質期16天至不足30天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5天;
6.對於保質期小於15天的食品,臨界期為1至過期前4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的食品的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分類,制作專用標簽或者陳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