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條例》
第三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銷售合格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第四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其他事項。委托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涉及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或者收取傭金的,應當依法與保險公司約定支付保險費、支付傭金的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