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認證認可的有關規定取得資格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