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達不成和解協議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