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壹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執行壹審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