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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要求公司清算和退股。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組。2.清理公司資產,處理債權債務,分配財產。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清查和登記,並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聘請評估公司對公司財產進行評估,聘請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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