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委托他人監護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