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除特別註明為個人的以外,屬於業主* * *所有。因此,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的過程中,有權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但這需要業主同意,並在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收費,物業公司應當在征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制定收費標準並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