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擾民的社會生活噪聲,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