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或者擅自展示、張貼宣傳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