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需要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