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城管)負責認定小區內的違章建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收益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的用途;
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