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居民區內按規劃建設的小學、糧店、菜點等配套設施,由拆遷戶職工所在單位和購房單位或個人按其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承擔。新建的廁所、垃圾房、自行車棚、托兒所和居委會用房,歸國家所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住宅區內新建商業服務網點和醫院,由用戶或主管部門承擔。產權屬於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