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壹個習慣性的稱呼,並沒有嚴格的定義。目前“小微企業”是相對於“大中型企業”而言的。
“小型微利企業”的由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是指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僅體現在“規模小”,還要求“利潤低”,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