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2.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3.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者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的權利。
4.公平評價權
受教育者有對其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的權利,有完成規定學業或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
5、申訴和訴訟的權利
受教育者有權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