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壹)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二)有關病歷、現場實物保管和啟封的規定;(3)查閱、復制病歷的規定。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體解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