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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濫用職權,排斥異己,報復老師,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濫用職權罪。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誰也不能壓制和打擊報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教師作為公民,也有依據憲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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