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等候室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可以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設立等候室:
有必要維持社會秩序;
(二)警力配置能夠保證人民警察在使用候車室時值班、看守和巡邏。
“縣、市、旗公安局、市公安局以上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不得設立等候室。”
據此,法律排除了由後勤人員看守的違法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關於加強基層隊伍正規化建設的意見》隊伍的執法主體必須是取得執法資格的在職民警。嚴禁輔警人員穿著制式警服、警用標誌或類似服裝標誌,嚴禁從事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