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訴訟。
第十條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的執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限從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