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