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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規定服裝加工廠未進行復工生產安全培訓怎麽辦?

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

總局令第3號發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因此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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